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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1-15 点击: 次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满足贫困群众愿望,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扶贫搬迁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推进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思想认识

我县大批农村贫困人口分布在自然条件恶劣、地理条件复杂、资源矛盾突出的深山峡谷、高寒边远区,交通不畅,饮水困难,信息闭塞,教育落后,生存和发展受到客观条件严重制约,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近年来,通过实施生态扶贫搬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数量大幅减少,脱贫效果明显。实践证明,实施生态扶贫搬迁是贫困地区摆脱贫困的好路子,有利于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和方式,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降低扶贫成本,节约投资,提高扶贫效益;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整合资源,促进产业分工;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土地资源再分配和合理流动;有利于推进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以转变扶贫开发方式为主线,抓住秦巴山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机遇,统筹规划、科学组织,大力实施贫困群众搬迁安置,早日从根本上摆脱恶劣自然条件对生存和发展的约束,尽快走上脱贫致富路子。

二、把握工作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2013—2017年,全县完成生态扶贫搬迁3.5万人,分三年下达计划并启动实施,2017基本完成阶段性任务。其中,2013年完成1.3万人,2014年完成1.1万人,2015年完成1.1万人。通过实施整村整社搬迁,建成一批农村集中安置点。在生态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中,根据资金筹措、任务完成、群众积极性等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可作适当调整。

(二)工作原则。生态扶贫搬迁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统筹规划、分类安置、稳步推进、脱贫致富”原则。一是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基础配套,有效组织和引导生态扶贫搬迁工作,贫困群众是生态扶贫搬迁的实施者、受益者,必须尊重搬迁对象的意愿,支持其自主选择搬迁安置方式,引导其自力更生主动搬迁。二是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生存环境、自然条件、经济承受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对象,选择适宜安置方式,做到实事求是、分类分户设计、量力而行、顺势而为。三是统筹用好闲置的土地、生态等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特色产业园区,通过地票交易、“三权”抵押、流转经营、参股分红等办法,解决贫困群众筹资建房、后续发展、就业创业等问题。四是整合资源、集中投入、合力攻坚,整合基础建设、产业扶持、专项扶贫、社会扶贫、以工代赈、退耕还林、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结合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等推进生态扶贫搬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推进生态扶贫搬迁的强大合力。

三、明确搬迁条件和安置方式

(一)生态扶贫搬迁对象条件。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享受生态扶贫搬迁政策。建卡贫困户和计生户(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女方年龄必须年满49周岁以上)优先列入生态扶贫搬迁对象。

1.居住在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建设投资大且效益不好的深山峡谷、高寒边远地区农户。

2.居住在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旅游开发区、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户。

3.经鉴定住房为D级危房的农户。

4.自愿实施整村、整社、整院落搬迁的农户。

5.实施退耕还林能享受生态搬迁政策的农户。

各乡镇(街道)可将户籍制度改革当年已转户但符合上述条件的贫困户列入生态扶贫搬迁对象,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坚决杜绝搬富不搬穷、优亲厚友等情况发生。

(二)生态扶贫搬迁安置方式。尊重群众意愿,用活现有政策,以分散插花式搬迁为主,农村集中安置和进镇进城为辅,对规划搬迁对象逐户确定搬迁安置方式。安置方式主要包括:

1.分散插花式安置。对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对象,充分利用闲置房屋和土地资源,分散安置到基础设施相对完备、生产生活配套方便、资源配置相对集中的区域。搬迁对象享有与迁入地原住居民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

2.转户进镇进城安置。依托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鼓励进城务工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搬迁对象,实行举家转户进镇进城,享受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赋予转户进城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障、公租房配租、就业培训、子女入学等相关待遇。

3.农村相对集中安置。2013年至2015年,县上集中打造一批农村集中安置点,各乡镇(街道)按照规划至少建成1个相对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建设规模、选址由乡镇(街道)因地制宜确定,建设选址要与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尽可能依托现有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避免大规模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建设,避让重大地质灾害影响。集中安置点要按照巴渝新居标准图集进行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实施整村、整社、整院落搬迁。

4.“五保”集中供养安置。属农村“五保”对象的,由县民政部门集中安置和供养。

5.县外投亲靠友安置。搬迁对象自愿选择投亲靠友安置、自行联系跨县异地安置及自行采取其他方式安置的,只要符合搬得出、安得稳、逐步能致富的要求,乡镇(街道)支持其享受搬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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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搬迁相关政策

(一)补助标准。县内实行差异化分类补助标准,鼓励县外投亲靠友和转户进镇进城安置,支持分散插花式安置,适当实施农村集中安置。通过地票交易和整合其他资金等措施,让困难群体优先搬迁。安置户生活安置补助(个人)标准为:县外投亲靠友和转户进城进镇安置8000元/人,县内分散插花式安置6500元/人,县内农村集中安置5000元/人。迁出县外和转户进镇进城搬迁户必须由县公安局出具户口迁移证明,同时上交原房屋产权证并拆除原房屋,提供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住房及经济来源相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证件。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37号)执行。

(二)资金来源。财政专项扶贫、对口帮扶、社会扶贫、以工代赈、农村危房改造、生态补偿、少数民族等资金重点向生态扶贫搬迁倾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项目资金重点用于生态搬迁。“圈翼”帮扶资金大部分用于支持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发展。县、乡镇(街道)尽力增加本级财政对生态扶贫搬迁的资金投入。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原则,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扶持培育特色产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贫困户搬迁给予担保公司担保和银行“三权”抵押贷款支持,并由扶贫资金给予适当担保费补助和扶贫小额到户贷款贴息。对因资金缺乏难以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服务和发展特色产业的贫困户,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雨露技工”、“职教扶贫”政策对生态扶贫搬迁实行全覆盖。发挥“圈翼”帮扶、集团帮扶、定点帮扶、东西扶贫协作、社会爱心帮扶等帮扶机制作用,重点对困难群体给予特殊帮扶。

(三)安置用地及建房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生态扶贫搬迁建房需求。用于搬迁户安置的宅基地和耕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无偿提供给搬迁群众。搬迁对象原有承包地、林地使用权不变,鼓励其自愿流转或用于参股专业合作组织。引导搬迁对象利用拟复垦的住宅及附属设施与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土地中不能复垦的“夹心房”、联体房进行置换,或与区位条件较好、正在申报复垦的状况较好的农房进行置换。生态扶贫搬迁涉及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按市上相关政策执行。新建住房尽量占用存量建设用地或低丘缓坡地带,切实保护耕地和提高农户地票收益。生态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

(四)自主购房。搬迁对象在巫山县辖区内自行购买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均价的首套住房进行安置的,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态扶贫搬迁身份认定证明和购房手续免交房屋交易契税。

(五)后续扶持。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适度集中、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支持搬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扎实抓好农业综合开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着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扶持发展以优质蔬菜、果品、烤烟、中药材等基地建设和畜牧业为主要内容的特色效益农业。支持龙头企业、社会资本参与迁出地生态、土地、旅游资源开发,促进产业发展。加强搬迁群众科技文化知识培训,增强搬迁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引导搬迁群众发挥自身优势,用好扶持政策,自力更生发展特色产业或务工创业,拓宽致富门路,早日彻底摆脱贫困。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资金监管

成立县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发改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联络等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县发改委、县扶贫办负责科学制定生态扶贫搬迁具体操作方案,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具体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方案,分年度精心组织实施。

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跟踪监督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各地要将搬迁对象的确定、资金补助等重要事项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示。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生态扶贫搬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帮助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产业发展,妥善解决搬迁群众户口迁移、就近入学、社会保障、困难救助、劳动就业、后期扶持等问题。县政府每年对生态扶贫搬迁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纳入综合考核,考核情况与年度生态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挂钩。加强经验总结交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完善管理办法,对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实行问责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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