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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2-04 点击: 次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人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临时用地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同时,临时用地单位需向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1∶500用地范围地形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6.其他规定的材料。

(二)审查报批。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在批准前,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协议书的约定向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

(四)提供土地。临时用地单位履行本条(一)、(三)项并支付完补偿费用后3日内,由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权属人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提供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的补偿

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内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书。

(一)临时用地使用耕地(果园、牧草地按耕地计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一年一次补偿,补偿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二)临时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占用建(构、附)着物的,其补偿可参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征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临时用地涉及的有关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补偿到位、提供及时。

(一)高效快捷办理有关手续。对合法的临时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临时用地单位能够及时使用土地。对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必须坚持节约用地。临时用地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三)严格用途管制。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对临时使用的土地按照用地范围的实际复垦费用,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土地恢复和复垦责任,包括清除地上建筑物、建筑垃圾、平整土地、加铺耕种、恢复土地种植等,复垦土地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临时用地确实不能复垦的,应由临时用地单位完善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补充耕地的费用,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并负责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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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林地的管理按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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