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之窗 | 机构设置 | 工作动态 | 政府文件
执法监察 | 政策法规 | 规划计划 | 专项工作
土地管理 | 房屋管理 | 矿产资源 | 地质环境
通知公告 | 在线查询 | 依法收费 | 下载专区
网上信访 | 建言献策
在线调查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矿产资源

划定矿区范围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3-10 点击: 次 字号:

                                   划定矿区范围

                                      办事指南

                                                      巫山县国土房管局发布

                                                            2016-02-20


划定矿区范围

办事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审批层级………………………………………………1

(四)申请主体………………………………………………1

(五)受理地点………………………………………………1

(六)办理依据………………………………………………1

(七)办理条件………………………………………… …..1

(八)申请材料…………………………………………  …..2

(九)办理时限………………………………………………2

(十)收费标准………………………………… … ……..…3

(十一)咨询服务…………………………  ………………..3

二、办理流程 ………………………………………………3

(一)申请…………………………………………………..3

(二)受理…………………………………………………..3

(三)办理进程查询………………………………………..3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3


(五)流程图…………………………………………………4

三、救济途径…………………………………………………4

(一)投诉……………………………………………………..4

(二)行政复议……………………………………………..…5

(三)行政诉讼……………………………………………..…5

四、表单填写…………………………………………………5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5

五、有关说明……………………………………………….…5

附件1………………………………………………………..7

附件2………………………………………………………..8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划定矿区范围(含新建矿山和变更矿区范围)

编码:709468663-A-010

(二)实施机构:巫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科

(三)审批层级:县级

(四)申请主体:在巫山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开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法人单位。

(五)受理地点:巫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科(巫山县广东中路321号)。

(六)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七)办理条件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对矿产资源开发施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要求。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申请材料齐备。

(八)申请材料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当向巫山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一份;

2.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及批准书(备案意见书)原件一份;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

4.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原件一份(新建矿山、增划资源矿山提交);

6.其他资料。

(九)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四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十)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一)咨询服务

巫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巫山县国土房管局506室、511室(巫山县广东中路321号)。

电话咨询号码:023—57689506、5769211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资料提交给巫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科511室。

(二)受理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23—57689506、5769211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申请件办结后,由巫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科通知申请单位负责人到我局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科领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 投诉受理

县国土房管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 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 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 投诉渠道

县国土房管局电话:023-57682938。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政策法规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

(2)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巫山县广东中路222号,联系电话:023-57690572。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巫山县人民法院,地址:巫山县净坛一路468号,联系电话:023-57651793。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五、有关说明

本办事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划定矿区范围工作流程图

(含新建矿山和变更矿区范围)

    
 
 
  



附件2:

划定矿区范围

申 请 登 记 书

申   请   人:                          (签章)

矿 区 名 称:

填   表   人:

填 表 时 间:

填  表  说  明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瞳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瞳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帐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帐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采主矿种

所在行政区

其它主矿种

〔  〕共伴生

规划生产规模

总 储 量

万吨

采矿权取得方式

勘查许可证号

项目审批机关

名    称

批准文号

保留期限

探明地质

储量

可采地质

储量

探矿权

取得情况

规划

生产能力

备注

开采深度:             米至              米,标高: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