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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房屋住用安全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1-15 点击: 次 字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我县地处山区,地形地貌和地质环境比较复杂,房屋基础结构较差,是房屋住用安全隐患的多发区,加之近年来受矿产开采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形成的危旧房屋多,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大。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和房屋住用安全隐患,有效防治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原则。在处置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和隐患时,首先救人,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和房屋住用安全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和威胁。

坚持“分级管理、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负责”原则。县政府负责全县房屋住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处置房屋住用安全事故的救援效率;县国土房管局是全县房屋住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房屋住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内房屋住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有效处置各类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和隐患;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是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履行职责,做好本人、本单位的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处置和防范各类房屋安全事故及隐患;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安排,义务参与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的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房屋住用安全是一项日常性、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预案要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渝办发〔2008〕273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82号)、《重庆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巫山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房屋住用安全实际,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灾害险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县房屋住用安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及房屋住用安全抢险的应急指导、统筹协调。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办、国土房管局负责人担任。县教委、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城乡建委、交通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卫生局、安监局、质监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医疗救治、交通管制、善后处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具体开展房屋住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2.2.1  向县政府应急委和市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2.2  负责决定启动县级应急处置预案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发布房屋安全事故(或隐患)预警信息及处置指令,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2.3  负责指挥、协调当地警力、民兵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组织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动员和组织受到房屋住用安全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2.4  决定对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及隐患现场进行封闭、实行交通管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等强制措施,决定对直接威胁群众生命安全或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进行强行拆除;

2.2.5  协调县级有关部门落实救灾资金。

2.3  县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3.1  县应急办:统筹协调全县房屋住用安全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应急委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负责落实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有关应急措施;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县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有关计划和规划。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和灾情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县政府要求,做好抗灾救灾的组织协调和上传下达工作。

2.3.2  县国土房管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房屋住用安全及隐患防治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房屋住用安全隐患的预测预警工作;开展房屋住用安全隐患应急调查,为县房屋住用安全指挥部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提出建议;负责组织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的调查评估和制定抢险救灾方案,指导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及隐患险情的防治及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县房屋住用安全隐患巡查、排查的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负责责令房屋业主限期整改或排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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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县城乡建委: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对房屋住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负责组织全县建设工程引发的房屋住用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住用安全隐患治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业主落实房屋住用安全隐患监测措施。

2.3.4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置工作,将影响市政设施的房屋安全隐患纳入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监测范围;当房屋安全隐患威胁到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恢复市政设施功能。

2.3.5  县交通局:负责各类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及周边房屋住用安全的预防、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组织监测并及时采取治理或整改措施;当发生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时,保证各类交通道路畅通,并优先保证抢险人员和物资运输、灾民疏散通过;负责全县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抢险所需运输工具及挖掘机、推土机等设备调配。

2.3.6  县安监局:监督检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督促、协调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2.3.7  县财政局:设立县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处理和隐患治理专项资金。负责筹集调度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2.3.8  县监察局:负责对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灾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治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2.3.9  县公安局:负责指挥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治理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打击灾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

2.3.10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对伤病灾民进行救治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做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负责本系统内房屋住用安全隐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

2.3.11  县民政局:负责调查核实灾区房屋损失、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协助乡镇政府做好险区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和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并按规定给予救济补助;负责救灾救济物资的储备、调集、分配、发放管理;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分配方案;负责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负责自然灾害的灾情统计,向市民政局和县应急委报告灾情。

2.3.12  县教委:负责本系统内房屋住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房屋住用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加强教育设施、学校等房屋住用安全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教育设施及周边的安全隐患进行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组织开展监测和整改治理,保障教育设施安全运行,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当发生安全事故或险情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2.3.13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和实时气象资料信息。

2.3.14  县武装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引发房屋住用安全的抢险救灾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落实监管措施;根据指挥部统一安排,组织基干民兵参与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抢险救灾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15  县消防大队:对可能引发的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进行防范,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3.16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住用安全的隐患巡查、排查及事故处置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负责责令房屋业主限期整改或排除;当发生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到达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了解灾情险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布置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的应急抢险工作,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开展现场搜救工作;核实、上报灾情,迅速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相关部门;负责救助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置无家可归者,确保灾民基本的生产生活,并防止流行疾病;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组织搞好安全隐患的监测工作;建立完善乡镇级房屋住用安全隐患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加强巡回检查、排查,制定本级房屋住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负责房屋住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2.3.17  村(居)委、村民(居民)小组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项房屋住用安全隐患的监测和事故抢险救灾工作,落实责任人和监测措施;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住用安全隐患进行治理或整改,发现房屋住用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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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  管房单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各房屋产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住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履行职责,做好房屋住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范围内房屋住用安全的隐患巡查、排查及事故处置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负责责令房屋业主限期整改或排除;特别要加强对危旧房屋的监督检查和日常排查及监测。

2.4  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2.4.1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国土房管局、公安局、安监局和相关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4.2  事故调查组:由县国土房管局牵头,县安监局、监察局、民政局和有关乡镇(街道)配合。主要任务是对发生房屋住用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县政府应急委及向市调查组报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

2.4.3  治安防范组:由县公安局负责。主要任务是组织公安民警及当地乡镇有关人员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维护好交通、生产、生活秩序;保护救灾物资的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4.4  现场抢救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参加抢险的抢险救援力量组成。主要任务是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安全转移人、财、物等。

2.4.5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将重伤员送医院抢救,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2.4.6  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局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疏导道路交通,确保应急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2.4.7  善后处理组:由乡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保险公司、受灾单位参加,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赔付及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3  安全隐患排查、鉴定与监测

3.1  隐患排查

坚持“群测群防、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和危旧房统计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房屋安全检查,重点抓好学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人员集中的房屋及危旧房屋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每年汛期、暴雨前后、三峡库区175米蓄退水及节假日,对处于洪水位、危岩、滑坡地带的房屋,应指派专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加固维修或采取其他解危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3.2  鉴定

3.2.1  建立健全房屋住用安全鉴定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需从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的;

(2)在屋顶、承重柱、墙面设置广告牌或拆改主体结构加大房屋荷载,改变承重构件的;

(3)因施工、深基坑开挖、爆破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或发生白蚁危害等有危及房屋住用安全异常迹象的;

(4)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尚须继续使用或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位移的;

(5)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或房屋装修涉及开墙打洞和明显增大荷载的;

(6)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撞击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

(7)学校、幼儿园、医院、旅馆、商场、餐饮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筑三年未作房屋鉴定的;

(8)未通过房屋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3.2.2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及时将鉴定报告送达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管房单位,并报送县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其中涉及面大,不采取措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县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责令限期解除危险。

3.2.3  对检查、鉴定出的危房,要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立标识牌,并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管房单位落实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在发现危险程度加大并将对周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危害时,应立即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管房单位报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管房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解危处理。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的,要停止使用,及时疏散人员,并对危房进行拆除。

3.2.4  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凭鉴定文件进行治理或拆除重建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3  隐患险情、事故报告

突发性房屋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后,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监测人员、受威胁影响的群众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县房屋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或基层群众组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报当地政府。县国土房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设置固定的房屋住用安全隐患及事故险情收集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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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国土房管部门。必要时可以采取发布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除危险地带等措施,防止事故灾害扩大。

发生重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后,县政府要在1小时内如实向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漏报。发生一般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后,应将相关信息在1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县突发公共事件接警中心报警,统一报警电话为57683359,充分利用110报警、120急救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发生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后,事故或隐患地所在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县国土房管部门报告,县国土房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委、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立即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县政府应急委、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启动相关预案,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领导赶赴现场,同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报告。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现场后,应进一步了解、核实事故情况,就抢险救援力量、现场处置情况不间断地向县政府应急委报告,并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

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发生(或发现)时间、详细地址、影响范围(或受威胁对象)。

(2)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的潜在威胁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

(4)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

(5)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请求事项)。房屋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明显与人为活动有关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  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发生后,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并对事故现场严密保护,防止人员伤亡扩大,必要时现场抢险指挥部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安全。抢险救援指挥部在核实事故或隐患险情的初步情况后,根据事故的严重情况向县政府应急委提出应急抢险救灾建议。由县政府负责做出应急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或县政府对事故事态难以完全控制时,在县政府做出应急反应处置的同时,可请求市政府提供救援支持。

4.2  应急处置程序

4.2.1  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发生后,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

4.2.2  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4.2.2.1  一般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发生后,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布置应急抢险工作,设置警戒区域、撤离事故(或隐患)现场群众、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2)县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抢险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启动相关预案;

(3)县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抢险救援指挥部应采取的应急行动:

立即启动县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抢险救援指挥部的工作,组织县抢险救援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现场指挥应急抢险;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事故(隐患)区内禁止人员进入、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抢险救援指挥部对事故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24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报告抢险救灾已采取的措施、成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协调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4.2.2.2  重、特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发生后,应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险情,设置警戒区域、撤离现场群众,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2)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房屋住用安全应急预案,同时按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3)县国土房管局应立即开展应急调查,划定事故(或隐患)范围和危险区,明确可能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建议措施,将结果报告指挥长。

(4)指挥长根据县国土房管局的调查结果,责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事故(或隐患)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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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了防止事故(或隐患)进一步发展,抢险救援指挥部应落实专人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

(6)24小时内向市房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成效及下步工作计划。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协调好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5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  善后处置

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险情发生后,受灾群众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应享受县上救灾相关政策。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并作好善后工作,迅速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保障城市功能,恢复交通畅通。

5.2  社会救助

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发生后,社会、个人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资,统一由县社会捐赠接受工作站和县慈善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  保险理赔

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参保理赔工作。

5.4  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

安全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调查报告,明确事故(隐患)责任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事故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由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为人为活动引发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5  情况通报

在处置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中,现场指挥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抢险救援、事故现场控制等情况向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5.6  事故灾情通报

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现场调查组要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工作。

一般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安监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特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安监局、监察局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作进一步调查,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7  新闻报道

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调查核实后,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县政府应急委审核同意,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抢险救援单位,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2  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建立由警察、民兵及社会有关抢险力量组成的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具体工作。

6.3  抢险救援装备、物资

县政府应作好应急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保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6.4  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县政府建立房屋住用安全应急抢险救援专项资金,保证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6.5  制度保障

县国土房管局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住用安全隐患的排查、鉴定、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定期排查制度、危旧房屋鉴定制度和事故速报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做好群测群防工作,落实隐患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对已查明的隐患房屋,要及时建立监测点和设置警示标志,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并落实监测责任制,做好事故(或隐患)的应急预案。

县城乡建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交通局、教委、卫生局、经济信息委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的房屋住用安全防治工作,确保房屋住用安全不留死角。县国土房管局、城乡建委要负责房屋住用安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的预防和群测群防工作。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要时刻关注自已所有(使用)房屋的安全状况,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6.6  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68号)有关规定及要求,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1)对突发房屋安全事故(或隐患)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个人;

(4)引发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房屋住用安全事故(或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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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安全宣传

向社会公布和宣传县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报警电话:57683359,使广大市民知晓。县级有关部门要利用大众传媒、互联网宣传房屋住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鉴定、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  预案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负责人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管理和抢险救援人员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适时开展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  演习与更新

县抢险救援指挥部不定期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实战演习,在群众中普及应对房屋住用安全事故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实战演习应包括演习准备、演习实施和演习总结三个阶段。通过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实战演习,培养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及处置程序,检验预案可行性,以便进一步改进,提高处置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房管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8.2  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经县政府同意,以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8.3  预案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本县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措施。

8.4  预案更新

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每次事故发生后,县国土房管局都要进行认真总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8.5  奖励与责任

参照市、县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如追认烈士、表彰奖励及依法追究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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